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费4703.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附表载明的每一期欠缴物业费金额为基数,从当期起算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