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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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700000元,利息5148.44元,罚息68600元,复利504.5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罚息,以未还利息514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3元,减半后为5516.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