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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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天津营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7855860,以及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代偿资金利息(以1785586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天津营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评审担保费9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确定的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款项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被告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第一项内容确定的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75元,减半收取计64,737.5元,由被告天津市怀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