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38853.65元、零售利息4141.9元、分期手续费1625.3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0788.21元,共计55889.06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给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计5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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