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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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38853.65元、零售利息4141.9元、分期手续费1625.3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0788.21元,共计55889.06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给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计5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