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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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潘敏与被告尹华勇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二、被告尹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潘敏支付违约金85000元; 三、驳回原告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尹华勇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20元,由被告负担1780元。原告已预交的8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78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费182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