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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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88609.2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9月19日,利息为7613.83元、罚息为447.96元,此后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88609.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元,保全费2015.85元,由原告负担41.85元,被告负担4868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退回486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8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