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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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 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旅游团款49914元; 二、被告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利息3877.09元(截至2021年1月10日)及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991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已预交,被告深圳前海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