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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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