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H20200301001、LH20200301005)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退回118050元口罩款并赔偿14341.25元运费损失; 三、驳回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8元(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7199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财产保全费3332元(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肯恩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547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85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