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采石河慈湖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外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665293.49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277968.97元”;

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8358元,由盐城水利公司负担3132元,***、***、***负担5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3元,由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86元,***、***、***负担43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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