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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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214.27元、分期手续费763.98元、违约金、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29日,违约金为5483.59元、利息(含复利)为692.31元,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复利按约定标准计算);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