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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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攀枝花天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对***、***的诉讼请求。 二、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借款本金407992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攀交银2015年借字010040号)中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对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共计21套的商业用房(权证号:攀房权证东字第××-00××22号、攀房权证东字第××号、攀房权证东字第××、17××8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追偿; 四、***、***对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追偿;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74.2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5374.21元,由攀枝花天网工程公司、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笔迹、指印鉴定费用37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