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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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3218.93元及违约金(以406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4254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83218.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违约金以不超过9699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