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成兆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成兆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被告唐山市成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