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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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0068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纵芹。 被申请人:成都沪工母线槽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沪工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沪工母线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57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后本院依法对被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新区支行10×××09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紫薇支行32×××07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游廷君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倩梅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