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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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570639.54元,赔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860.4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026元,由被告***负担。); 二、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6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15822.4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人民币4267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1元,由***、***、***、***、***、***负担1512元,***负担4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