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55971万元及利息(以120.5597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原告已预交7825元),由被告沭阳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50元。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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