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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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宇顺工贸有限公司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鹤岗市宇顺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截止到2019年11月26日的贷款本息共计3,746,994.49元(2019年11月2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76.00元,由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