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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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美阳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315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31FC0N,住***。 法定代表人:秦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美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22160082J,住***。 法定代表人:鄢季勇。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美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美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9522元、案件受理费644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美阳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52000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802元,其余款项郑州永谊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李文华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显富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