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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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4292.4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1月29日的利息11788.76元、罚息3060.59元、复利1099.17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4292.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