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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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嘉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丽华支付案涉商铺占有使用费(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33.3㎡×72%,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20元/月/㎡计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丽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曹丽华负担265元,被告盐城嘉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自行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