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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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2468.08元、利息29277.95元、罚息703.49元、复利922.6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1月1日对应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对借款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遇LPR利率调整,每年1月1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古鉴村民委员会良勒路康格斯花园三期××××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0元,财产保全费3230元,合计7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