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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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4490.37元;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大连第七离职干部休养所在欠付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84490.3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640.50元,由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