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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