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二、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记载的地址:沈河区阳光小区六栋一单元八层一号,系为同一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宏侨科技实业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