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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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沈阳灰骆驼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阳灰骆驼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阳灰骆驼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6787.30元; 三、驳回沈阳灰骆驼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