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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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224882.9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欠款利息人民币利息2594.55元;(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自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四、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沈阳市苏家屯区(建筑面积67.9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