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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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垫款本金100543193.25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5日的欠息3525783.76元,并以10054319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8725%计收利息; 二、判令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还责任,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9501元,由二被告承担560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