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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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款100000元(票号为31××6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省盛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