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1002民初3556号 原告: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健,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韵,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319195,住***。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山东颐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日公司)与被告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海日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最终确认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达润公司向海日公司开具135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2.诉讼费用由达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海日公司与达润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874号判决确认:海日公司与达润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海日公司已向达润公司支付工程款135万元并一直要求达润公司出具13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达润公司一直拒绝向海日公司履行该义务。海日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达润公司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海日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达润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海日公司开具发票,严重侵害了海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海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9万元,于2021年7月26日前付清;如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需另行支付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上述款项支付于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开户名: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威海三角分理处,账号:6222021614005251845)账户内; 二、被告威海达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就案涉徐家疃厂区室外配套工程向原告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三、(2020)鲁10民终874号案件、(2021)鲁10民终541号案件、(2020)鲁1002执3512号案件及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威海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俊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曦(代)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