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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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81.24元、误工费17783元、交通费450元,合计20214.24元。 二、被告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保全责任险5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无责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0元、误工费1975.8元、交通费50元,合计224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