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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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龙飞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12370.49元及逾期息(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为5991.64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23612370.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3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在23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23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23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598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542元,由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