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自动履行的,本院将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修复其信用等级。

裁判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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