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24执恢200号 张洪春(申请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 张洪春与何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64.8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64.84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张洪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张洪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824民初185号民事书申请恢复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