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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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63821.2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2868.31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