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本金10万元、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13582.11元,合计113582.11元,并承担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