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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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722民初232号 当事人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个人资金50万元,已返还30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在此日期前通过银行向被告及被告指定人员转帐支付了相关借款。现经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李同发 审判员江久林 人民陪审员赵碧琼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言健 书记员王倩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