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中海浩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