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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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6581.9元,本息合计76581.9元,并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