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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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JDX3-6.25-11型焦炉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5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56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孝义市华盛鹏飞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2元,由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