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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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田县利银水泥构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田县利银水泥构件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170元,以上共计3620元,由被告***、玉田县利银水泥构件厂负担。被告***、玉田县利银水泥构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3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