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鄯善隆盛碳素制造有限公司 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确认原告鄯善隆盛碳素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铣床采购合同书》已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盐城市正兴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沈中喜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4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