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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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26执恢1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安汗巴雅尔、图那金高娃、孟克巴雅尔、乌日图那顺、金花、吉日嘎拉玛: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安汗巴雅尔、图那金高娃、孟克巴雅尔、乌日图那顺、金花、吉日嘎拉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02月09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3.2%计算、罚息月利率17.16‰计算),案件受理费3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汗巴雅尔偿还申请人12100元,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偿还申请人36928.16元,共计49028.1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16元),并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清证明。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305元。至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内0626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需屏蔽失信、限高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等。 特此通知。 执行员吉仁巴雅尔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