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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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97535.38元(应赔偿交强险69249.28元+商业三者险36939.1元-非医保用药费用1842.91元-被告***垫付款6810.09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返还被告***人民币6810.09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208元-诉讼费1266元-鉴定费3289元-非医保用药费用1842.91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