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新强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新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盐城新强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新强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双龙居委会1幢的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盐城新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