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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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涉案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396,52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交付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三通费3,4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