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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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与被告***、被告***、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截至2020年1月4日借款本金415068.5元,利息、罚息、复利17867.01元及自2020年1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承担376元,被告***、被告***、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30元;保全费2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