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268472.76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鉴定费306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合计4023元,由原告***负担1423元,被告***、***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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