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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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票市支行账号62×××29里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票市支行账号62×××25里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票市支行6217992340016704243里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移动北票分公司财务工资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及他人支付;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公积金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