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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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元及利息(自198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台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