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盐城市中盛豆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汇豆类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中盛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偿还借款本息1441291.81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盐城市中盛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对被告***、谭敏夫妇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盐城城南新区、16幢16室及***、刘克梅夫妇所有的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盐城市中汇豆类加工厂、***、谭敏、***、***、刘克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4元,减半收取9137元,由被告盐城市中盛豆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盐城市中盛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